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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通知, 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 所有持外国护照办理赴美签证的申请人在申请美国签证时提供的照片不得配戴眼镜。 除申请人出示医疗证明的特殊情况外,例如近期由专业医师签署的手术证明函,领馆则不再接受申请人佩戴眼睛的签证照片。领馆强调,照片不符合提交要求的申请将不被受理。
特此通知。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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