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南京大学中德法学所、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邀请,华英文教基金大师讲座项目2017年得主罗尔夫·施蒂尔纳教授(Professor Dr. Dres. h.c. Rolf Stürner)于11月1日至10日来南京大学进行学术访问。教授此行共作了四场专题报告,开设了“法学方法论”课程,并多次与校内外各专业师生进行学术交流,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促进了中德法学交流,取得了良好的学术促进和社会宣传效果。
11月2日,施蒂尔纳教授在南京大学法学院为师生们作了第一场别开生面的报告。报告主题为“法院判决和替代性纠纷解决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有意义的平衡?”,由知名诉讼法学家吴英姿教授主持。在报告中,施蒂尔纳教授先介绍了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在历史上和近现代以来的不同民事诉讼程序,分析了这些传统民事诉讼的功能、优势和不足,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了调解、调停、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形式的利弊。
11月3日,施蒂尔纳教授在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毕业生聚会中做了第二场报告,主题为“法学方法论之争对于法律发展的意义”。报告中,施蒂尔纳教授将广义的教义学区分为法教义学和实用教义学,认为单纯构建规则在个案中的运用,忽视基本原则的教义学是实用教义学。教授又对经济学等基础学科和法学方法论的关系做了阐释,认为将经济学等基础学科融入法学固然会产生新的交叉科学,但此种交叉仍受限于个别基础科学知识的界限,并未带来确切的答案。德国法学方法论的优势在于法律体系的金字塔式构建,尤其体现在概念体系的精细化。此种精细体系源自19世纪,目的在于实现法律统一。当然,精细体系也存在风险,即仅局限于实用教义学,忽视对基本原则的回归。教授认为,对于日本、中国这样的东亚国家而言,出于法律安定性的考虑,继受德国法教义学方法更为适当。在随后的提问环节中,方小敏教授补充讲述德国式案例教学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运用及其局限。
11月6日下午,施蒂尔纳教授在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级研究院为全校师生作了题为“金融危机以后十年间新自由主义对西方文明和法律的影响”的报告,由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所长方小敏教授主持。报告指出了私法自治和竞争是西方文明社会无可争议的架构元素,但是争论实应该始终围绕私法自治在政治秩序框架中更精确的表现形式展开。报告描绘了过去三十年里美国的纯粹私法自治理念如何走向统治地位,以及欧洲大陆法系下的社会融合之私法自治构想如何日渐式微,教授对这两个模式进行了比较,阐释了欧盟对美国纯粹市场模式的理解,分析了爆发金融危机背后的那些主要根植于美国市场模式的原因,以及大陆法系法律思想在已解决问题和亟需解决问题方面的有限影响。
11月8日,在南京大学案例研究中心主任、著名经济法学家李友根教授主持下,施蒂尔纳教授为南京高校师生和江苏法院系统法官作了题为“论最高法院的裁判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的演讲。报告首先对德国宪法法院和五大法院系统及其最高法院作了详细介绍;其次介绍了大陆法系法文化与外国学者对其偏见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通过民法、劳动法、行政法、宪法法院判决等例证,展现了德国最高法院裁判对法律与社会产生的巨大影响力;最后还教授介绍了德国宪法法院与欧洲法院(ECJ)、以及与欧洲人权法院(ECHR)之间的并存关系与责任共担原则。讨论阶段围绕“中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建立”从比较法角度和教授展开了一个半小时热烈而深入的讨论。
在短短10天的行程内,施蒂尔纳教授作为华英文教基金大师讲座教授,不仅贡献了4场高水平的学术报告一门高标准的法学方法论课程,而且多次与我校多个院系的师生、南京多个高校社科专家和法院系统的法官展开学术交流,促进了中德法学的交流,促进了南大法学院学科建设,特别是促进了法学方法论研究和中德法律比较研究的学科队伍建设,提升了南京大学的国内外学术影响力和学术知名度,提升了华英文教基金的社会影响力。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程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