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南字发【2019】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校教职工、全日制在籍学生因公出国(境),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禁止未经许可的擅自绕道、经停、超期停留、变更出访任务与路线等,由此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因公长期在境外期间,如需前往其他城市和地区执行公务或学术交流任务(如国际会议等),需获具任务邀请函,在OA系统另行申请,待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相关费用待完成所有在外任务,回校后集中办理;如事先未经报批,因任何临时任务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特此说明。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9年8月
举例: 某老师接国家留学基金委任务,赴美国A大学合作研究一年。期间接到美国B大学主办的会议邀请函,后又接到加拿大C大学学术访问邀请函,则需在OA系统中分别提交以下申请,获具任务批件:
(一)出国前,申请赴美国A大学合作研究;
(二)在美国A大学期间,先后申请赴美国B大学参会、加拿大C大学访问。
待结束在美一年合作研究任务回国返校后,一并办理执行A、B、C三次任务所产生费用的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