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提交申请时,须仔细对照出国(境)任务和经费卡适用范围以及项目经费预算情况,注明经费来源。一经审批同意,原则上不得更改经费来源。如系政策变动和相关客观原因等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校内审批表的经费来源信息,申请人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经费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批件“费用来源”修改流程具体如下:
1. 修改费用来源:凭资助证明或情况说明,于出国境办(818)虞老师处修改“批件”费用来源;( “情况说明”要求:院系签字盖章;经费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2. 国际处领导签字:请胡处(824)在修改后的批件上签字;
3. 盖章:综合办公室(820),在批件上加盖国际处公章;
4. 复印:出国境办隔壁复印室(818),复印1份修改后的批件及资助证明(或情况说明),将复印件交给解老师(818)处存档;
5. 报销:凭批件、资助证明(或情况说明)及相关票据,在解老师(818)处进行外汇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