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本年度学生的出国(境)交流已呈稳步上升态势。但在此过程中还存在部分学生因未履行因公出国(境)相关手续而不能完成后续费用报销的情况。为杜绝此类现象,现进一步强调学生因公出国(境)的相关管理规定:
1、《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南字发[2019]31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赴港澳地区,原则上均须通过OA办公系统申请。研究生经所在院系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本科生经所在院系和本科生院审核同意后,交国际处或台港澳办审核。经审批同意,签发《南京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事先未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事后需报销相关费用的人员,一律不予报销,并进行批评教育。
2、《南京大学关于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换培养与课程认定的管理办法》(南本院[2021]50号)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学生原则上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在OA系统内提交南京大学本科生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申请,OA审批通过后,方可参加境外交换项目。
3、《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字发[2020]77号)中第十三条规定:研究生因参加国家或学校的各类公派项目出国(境),或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境)参加学术活动,均应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的相关手续。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出国(境),一经查实,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由学校予以退学。
4、通过“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或由研究生院资助的国际交流项目派出的研究生,在遵守上述第1条、第3条规定的基础上,还须按照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办理离校审批、回国结项等相关手续。
根据以上管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出国(境)需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并由国际处签发《南京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赴台批件由江苏省台办签发)后,方可赴国(境)外参加交换项目或者交流活动,否则学生将自行承担无法报销相关费用及其它可能发生的后果。学生在OA上申请出国时需按规定认真提交各项文件材料和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相关导师和院系在审批时需认真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请院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学生出国(境)前安排行前教育,并及时督促学生参加学校管理部门集中举办的行前培训会等,将以上管理规定的宣讲做到全覆盖,务必尽到提醒和监管义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本科生院
研究生院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