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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6-04-17浏览次数:7483文章来源:国际化工作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对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对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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